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哈尔滨遗属生活费标准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哈尔滨遗属生活费标准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哈尔滨市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?
一、补助标准发放对象。
1、机关事业死亡后遗属。符合浙劳人险〔1988〕185号规定的生活困难遗属。
2、***外长期临时工。符合浙劳人险〔84〕218号、〔84〕财企879号、省总工字〔1984〕50号文件规定的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人员。
二、补助标准
1、遗属。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,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;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;***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父母、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。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其生前抚养的子女,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,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5元调整为1395元。
2、***外长期临时工。凡根据浙劳人险〔84〕218号、〔84〕财企879号、省总工字〔1984〕50号文件规定,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***外长期临时工,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。
三、资金来源
***外长期临时工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,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安排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哈尔滨遗属生活费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哈尔滨遗属生活费标准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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